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计划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等11省(区)
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
79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
82元,是指20**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中晚稻,具体标准为: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
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粳稻杂质1%以内,水分14
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不低于55%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年生产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中晚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粮发〔20**〕146号)有关规定确定
对整精米率低于44%的中晚籼稻、整精米率低于55%的粳稻,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11个中晚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11省(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第1页共5页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