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局、科技局(科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外事办、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滇各单位组织(干部、人事)处: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政府金融办公室昆明海关2010年10月28日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做好高层次人才来滇创新创业的服务工作,营造人才创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各个领域取得重大成就、作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海外高层次人才
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引进后每年在滇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2
拥有在科技、经济、金融等领域和烟草、矿产、能源、生物、旅游等支柱产业及花卉、民族民间文化等特色优势产业方面所急需的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人才;3
在某一领域(学科)具有领先地位、并能显著提升我省某一领域(学科)研究水平和产业创新能力的人才;4
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等机构的关键岗位上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