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单位名称:贵州鑫光矿业有限公司(盖章)建档日期:2012年11月建档说明一、职业卫生档案的法律地位1、职业卫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凭证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关资料和采集样品,并具体列出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在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当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举证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履行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2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有关要求1、凡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均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2、对于涉及劳动者个人其他健康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3、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系统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三、职业卫生管理实施档案四、职业卫生教育档案五、职业卫生监测档案六、职工健康监护档案3系统档案之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档案目录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表1-1)(附:卫生行政部门或安监部门的申报回执)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表1-2)、材料和化学品(表1-3)(附:化学品安全中文说明书、标签、标识及产品检验报告等)3、职业病防护设施(表1-4)(附:产品合格证明等)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登记表(表1-5)附:建设项目批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