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衢公消〔2006〕47号关于转发省消防局《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行为,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规定》(试行),请结合第二季度防火例会上的宣贯精神,扎实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浙公消〔2006〕5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行为,特制定《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见证取样检验是指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的行为
第三条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主要包括: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送达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审核意见书时,应详细填写《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附件1),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名称、数量及燃烧性能要求等
告知单为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另一份存档备查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