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衢公消〔2006〕47号关于转发省消防局《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行为,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规定》(试行),请结合第二季度防火例会上的宣贯精神,扎实开展好此项工作。二○○六年六月十六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浙公消〔2006〕5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行为,特制定《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见证取样检验是指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的行为。第三条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主要包括: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送达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审核意见书时,应详细填写《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附件1),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名称、数量及燃烧性能要求等。告知单为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另一份存档备查。《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分类表》(附件2)、《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单》(附件3)随《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一并告知。第五条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不同型号不同批次的装修材料应分别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第六条见证取样的样品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分类表》中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随机抽取,并将样品当场封装。第七条见证取样时应详细填写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单》,对所取样品的取样部位、样品数量、规格等予以明确,监理单位见证人、建设单位见证人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等,同在取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见证取样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存档,一份随样封装送检验机构。同时每份取样样品均要填写一份见证取样检验委托单(附件4),委托单“收费标准”栏由检验站填写,其余各栏由委托方填写,无填写栏目用“/”填入,其它事宜填入备注栏。检验委托单为三联单,检验委托单的第一、二联随样件送检验机构存档,第三联由委托方存档。第八条见证取样结束后,委托单位应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以及包装的完整性。第九条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应判断样品的包装完整性是否完好,如包装有损坏,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有关样品,以确定取样是否真实。第十条委托单位在将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时,应同时提交《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和《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单》。第十一条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确保数据的公正性、客观性。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时应查验相关装修材料的检验报告。第十三条本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试行,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附件:1.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2.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分类表3.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单4.浙江省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委托单5.见证取样封条附件1: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你单位(项目)的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