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统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与报送工作,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和《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2012〕29号)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名胜、园林绿化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水利、防灾工程;人防、军事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及县(村)镇建设工程,其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的准备、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大庆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大庆市城乡建设档案馆(管理处)是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负责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积累、收集、立卷、归档等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第四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时,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填写《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终身责任人登记表》;并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包括声像资料),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材料。第六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参加城建档案管理岗位培训,取得《大庆市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方可上岗。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人员的从业要求:(一)遵守各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办法等规定;(二)定期参加城建档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三)工程档案人员对所从事档案工作要认真负责,对工程档案的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要在限期内改正;(四)工程档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能泄露所从事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项。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人员资格实行定期考核和年检制度。市城建档案馆定期对工程档案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每年对证书进行年检,证书加盖年检专用章有效。第九条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时,工程档案人员无《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或未通过年审,则视为不具备从业资格,对该工程的工程档案不予验收。第十条对取得《大庆市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的人员(简称城建档案员)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城建档案员数据库,对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记不良记录一次:(一)工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工程进度不同步的。(二)现场抽查发现城建档案员累计两次不在施工现场的。(三)报送的档案资料不符合归档整理规范的,整改三次仍不合格的。(四)代替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在档案资料上签字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注销其“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一)两年内无工作业绩的;(二)脱离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业务岗位的;(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或经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四)工程竣工后,工程档案丢失、损毁,甚至涂改、伪造工程档案的;(五)在从业活动中有不良记录超过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