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试行)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二00四年八月广州市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归档和移交,实现工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关于统一适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12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所有工程,是指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公用设施、交通运输工程、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人防、军事工程、水利、防灾及地下管线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与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建筑工程第二章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第四条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一)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二)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应符合本规定附录A第五条建设工程文件师归档的质量要求(一)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二)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五)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