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项目计划的请示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2年11月29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移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逐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的移民工作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为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缴(拨)付移民资金,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七条移民依法享有获得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第八条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1页共9页(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二)移民安置以环境资源容量为基础,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相结合;(三)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必须与工程建设同步;(四)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并逐步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安置第九条移民安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