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下发《暨南大学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学校各单位: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1988】教备局字008号)精神,学校于1990年下发了《暨南大学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16年来,工作环境、教研人员和物价水平有了很大的变化。经学校领导研究,决定重新下发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供全校对照执行,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和提高享受范围和等级标准。发放保健津贴只起辅助作用,要预防和杜绝有害有毒物品对身体的危害,根本的办法应在设备、工艺、劳动环境、劳动防护上积极采取措施。需要配套劳动防护物品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助采购。暨南大学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暨南大学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一、范围和等级营养保健津贴应发给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其范围大致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要根据程度种类计量严格划分等级,给予不同的营养保健。具体规定如下:(一)接触放射线类分甲、乙、丙、丁四级,具体等级和范围如下:甲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2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4、零功率反应堆的控制员。5、加速器的实验运行人员。6、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8—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的工种。乙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种。2.使用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种。丙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工种。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丁级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工作分甲、乙、丙、丁四级,具体等级和范围如下:甲级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1亚硝胺和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作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3.经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铅、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质的玻璃仪器的专职玻璃工和石英玻璃仪器专职吹制工。4、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乙级1.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工作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6.长期从事砷、汞、铅、硒、锰、铍、铬、镉、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包括专职化铅、铸字、浇版工。7.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8.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9、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w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