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及答案汇总(以下是我花了大量时间精力整理后打字打出来的,对自考生很实用哦)1、1991年7月,甲化工厂向乙化工厂签订供货合同,规定甲向乙提供工业用三氯化磷10吨
8月初,乙因故暂时停产,于是乙根据《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提出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同时电告甲暂停发货
9月初,甲未征得乙同意即用汽车将货运至乙
乙先拒绝接收,后经双方协商,乙同意暂为保存,并介绍由丙运输公司负责卸车
以后,在卸车过程中由于甲未向丙运输公司交代卸车的必要规则,同时又由于丙运输公司装卸工操作不慎,造成装有三氯化磷的容器阀门断裂,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外泄,使周围6
2万余平方米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事发后,乙所在地市环保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甲处以1
5万元的罚款,对丙运输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
而甲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其一,事故主要是丙运输公司操作不慎造成的
应由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二,货已运抵乙市,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乙,再出事应由乙负全部责任;其三,甲厂属甲市管辖,即使处罚也应由甲市环保局做出,乙市环保局无权对甲厂进行处罚
于是甲市化工厂向乙市环保局所在地的乙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乙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问:1、法院受理此案后,应当通知哪几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乙市环保局是否能够对甲做出行政处罚
3、甲的理由能否成立
答:1、由于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案,最后的决定将涉及其他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所以法院应当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而乙则与本案的行政处罚无关不应当通知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2、乙市环保局能够对甲做出行政处罚,因为,污染事故的发生地是在乙市,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地方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权,所以乙市环保局对该事故的处理具有法定管辖权
3、甲的理由不能成立
除了乙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