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大埔县经济贸易局法律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4、《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5、《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二款6、《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五条第四款7、《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第七条第一款8、《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9、《关于民爆器材销售许可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一条10、《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款三定规定文号:埔机编字[2004]21号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大埔县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法律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贯彻实施”。“三定规定”文号:埔机编字[2004]21号大埔县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依据大埔县经济贸易局行政处罚(共22项)一、私设屠场、擅自屠宰生猪的处罚种类:取缔、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1月1日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内贸易部1998年2月18日3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1998年12月1日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1月1日5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8月1日6广东省第一扩大县级政府管事权限目录省政府2005年5月26日7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8煤碳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12月27日9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2005年12月6日10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3月18日11关于民爆器材销售许可衔接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公安厅2005年12月21日12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05年11月30日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施,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定点屠宰厂(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肉检不合格生猪产品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处理、罚款法律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法律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合并处罚。四、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罚款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