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地方税务局执法职责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新都区地方税务局执法职责: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地方税收宣传、政策咨询和理论研究;2、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即: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稽查;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及基金(附加费)减免的具体事项;3、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办公地址:新都区新加坡文化街129号咨询电话:(028)83950878投诉电话:(028)83962564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1]87号)二、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施行时间:2002
15)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施行时间:1993
23)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施行时间:1993
23)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施行时间:1980
10)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6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