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一: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一、调查对象和范围(一)调查对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中的重点调查单位(不含军队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调查原则1、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调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调查
2、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调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调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调查
3、在2009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调查
4、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
二、调查内容本次调查仅涉及以下内容,其余不再进行调查
(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锅炉、炉窑);(5)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6)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7)污染源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