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1964年)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1964年)的主要内容
本公约各签字国,愿制定一项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律,决定就此内容缔约一项公约并就下列条款达成协议:第一条1
各缔约国承诺,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前,按照其宪法程序,将构成本公约附件的《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以下简称《统一法》)纳入本国的立法
各缔约国可将《统一法》的一种有效文本纳入本国的立法,也可将译成本国文字(或几种文字)的文本纳入本国立法
各缔约国应将其纳入本国立法以赋予本公约效力的文本送交荷兰政府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以声明,鉴于他们对销售适用同样或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他们同意把他们就《统一法》第一和二款有关营业所和惯常居住地之规定一事视作同一个国家
如无此声明,则他们之间的销售将受《统一法》的管辖
任何缔约国均可声明,它将就为本条第一款所述的《统一法》规定的要求之目的把一个或更多的非缔约国视作与它是同一个国家,因为这些国家对销售适用与其相同或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
如无此种声明,则销售将适用《统一法》
如某一国是根据本条第二款所作声明的对象,且该国此后批准或者加入了本公约,则该声明应继续有效,除非该批准国或加入国声明它不能接受这一声明
有关国家可在交存本公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作出本条第一、二或三款规定的声明,也可在此后的任何时候作出,声明应送交荷兰政府
声明在荷兰政府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或者,如果在这一期限结束时本公约尚未对有关国家生效,则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为减损《统一法》第一条之效力,任何国家可在交存本公约的核准书或加入书时通知荷兰政府,声明仅当销售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营业所(如无营业所,其惯常居住地)在不同缔约国的领域时方适用《统一法》
因而,它可以在《统一法》第一条第一款中首次出现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