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扣除工作事项会议安排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效应分析一、基本情况20XX年起,国家陆续下发了一系列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税收政策。XX县区为武夷岩茶和红茶的主产区,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试行新政策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并提出完善管理的征管建议。(一)、政策回顾20XX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XX】3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规定自20XX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3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改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XX】57号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自20XX年10月1日起,XX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精制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过近半年的试行,茶业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新办法收到了良好效果,既维持了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又消除了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消减了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有利于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核定扣除办法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重视。1、核定扣除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1)扣除标准过于“一刀切”。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办法中,按照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一般使用“投入产出第1页共6页法”来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而在运用“投入产出法”时,一律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计算和衡量。表面上看这是一种公平、公正的做法,但实际上很多小型企业受机器设备、生产工艺、工人熟练程度、管理技术等因素制约,其实际能耗要高于理论上的行业标准,耗用多而抵扣税金少,无形中增加了其税收负担和生产成本,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发展。(2)归集和分配方法不够明晰。实际生产经营中,绝大多数企业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所用原料和生产的产品并不是单一的。这种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和农产品耗用率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采取何种合理的方法,试点办法并没有明示,导致基层税务机关在指导试点企业落实政策时感到迷茫。特别对于产品品种特别多且有产品深加工的企业,怎样进行合理归集和分配,更是试点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感到棘手的问题。(3)计算过程繁琐不易操作。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因选择的计算方法不同,或对原料与产品进行归集和分配的方法不同时,会得出不同的计算结果。如以外购农产品生产的货物就有三种计算方法,即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无论哪一种方法计算量都非常大,而且在计算过程中所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产品耗用率,特别是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损耗率等,是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容易产生争议的焦点。另外武夷岩茶品种繁多,原材料采购价格相差较大,且岩茶收购具有季节性,在计算当期农产品购进单价时纳税人感到迷茫,不知道如何计算更合理,销售茶叶品种与购进农产品品种相差较大的,所采用的农产品扣除单价明显不匹配。(5)购进农产品虚价问题依然存在。企业产品收购单价是影响企业进项税计算的关键因素,收购产品价格由企业自行填开,如何开、开多少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且收购的对象为个人,实行现金交易,发票开具很容易失真。如果不从农产品收购源头加强管理,仅仅从改变计算方法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的管理是不够的。虽然试点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第2页共6页关核定。但是税务机关如何界定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往往成为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二、核定扣除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一)、对农产品收购价格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