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材料四重庆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宣传提纲一、为什么要出台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
答: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2009年5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以下简称《通知》)
其理由:(一)根据国家和市里的有关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等都应该按规定及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参保后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公平角度出发,为保障按时参保并足额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合法权益,与时俱进,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可杜绝少数人员的投机行为
即:通过“用现在的钱、按低标准补过去的费”的方式获得与按时参保并足额缴费人员相同养老保险权益
(三)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指数增长等综合因素,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是补缴人员应尽之责,也是充实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强基金承受力和保障能力的需要
(四)针对参保人员补缴问题,全国其他省市普遍采用与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指数增长等因素挂钩的做法制定相应的补缴标准
我市出台的补缴办法,较之部分省市做法更优惠(从本人申报办理补缴手续的上年度起,补缴时间在5年内的,其标准维持原有政策;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部分,按新标准执行20%的缴费比例,比其他省市目前执行的费率要低8个百分点)
二、哪些人员可申请办理补缴
答:从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
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