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材料四重庆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宣传提纲一、为什么要出台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答: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2009年5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以下简称《通知》)。其理由:(一)根据国家和市里的有关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等都应该按规定及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参保后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从公平角度出发,为保障按时参保并足额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合法权益,与时俱进,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可杜绝少数人员的投机行为。即:通过“用现在的钱、按低标准补过去的费”的方式获得与按时参保并足额缴费人员相同养老保险权益。(三)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指数增长等综合因素,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是补缴人员应尽之责,也是充实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强基金承受力和保障能力的需要。(四)针对参保人员补缴问题,全国其他省市普遍采用与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指数增长等因素挂钩的做法制定相应的补缴标准。我市出台的补缴办法,较之部分省市做法更优惠(从本人申报办理补缴手续的上年度起,补缴时间在5年内的,其标准维持原有政策;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部分,按新标准执行20%的缴费比例,比其他省市目前执行的费率要低8个百分点)。二、哪些人员可申请办理补缴?答:从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一)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二)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三)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三、申请办理补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略。详见《重庆市办理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规范》。四、补缴办法的具体规定是什么?答:新的补缴办法,对本人申请补缴时间在5年内(含)的(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时的上一年计算),按原规定计算应补缴费用(以下简称“原标准”);对本人申请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按新规定确定应补缴费用(以下简称“新标准”)。具体为:(一)原标准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二)新标准应补缴金额=5年内应补缴金额+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其中:5年内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补缴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五、补缴时间在5年内和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应如何界定?答: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的上一年度作为起始年度,以此按自然年度往前推算(含已缴费年度)判断是否超过5年。以2009年申办补缴为例,从2008年起往前推算至2004年为5年内,2003年及以前则为超过5年的时间。六、补缴费用应由谁承担?答: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职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体工商户雇工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雇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承担。其他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七、补缴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如何记录?答:参保人员完清以上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