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集体土地权利制度探析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
随着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公民物权意识的增强,关于集体土地权利制度的探讨不断展开
集体土地的性质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历史形成的,它不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派生物,也不是隶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之下,是在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形成的
建国初期,我国于1950年颁布《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使广大农民取得了土地所有权
1952年,在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以后,开始了全国性的互助合作社运动
先是农民自愿组织互助组
这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协作关系
以后,在党的领导下,农民开始创办初级农业合作社
这实际上一种类似于合伙的联合经营关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原所有人(合作社还不是土地所有权主体)
1956年,中国农村掀起了农业合作化高潮,即农民的私有土地转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经营,取消按土地股份分红,实行按劳分配
在此基础上,1958年,又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公社化初期,公社是基本的核算单位,土地归公社所有,1962年的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决议(即“人民公社六十条”),肯定了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同时调整人民公社的核算体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把土地所有权下放到生产权
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会会以后农村推行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制以前,除少数实行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外,农村土地都一直实行生产队所有的制度
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以后,土地使用权转到了农民手中,过去的集体经营变成了现在的农户私人经营
这一变化导致了在广大农村地区原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解体
于是,过去的“政社合一”即兼有行政单位和经济组织双重性质的人民公社就变成了单纯的行政单位--乡,而过去的生产大队变成了农民的社区自治组织--村,而原来的生产队则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