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集体土地权利制度探析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随着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公民物权意识的增强,关于集体土地权利制度的探讨不断展开。集体土地的性质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历史形成的,它不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派生物,也不是隶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之下,是在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形成的。建国初期,我国于1950年颁布《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使广大农民取得了土地所有权。1952年,在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以后,开始了全国性的互助合作社运动。先是农民自愿组织互助组。这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协作关系。以后,在党的领导下,农民开始创办初级农业合作社。这实际上一种类似于合伙的联合经营关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原所有人(合作社还不是土地所有权主体)。1956年,中国农村掀起了农业合作化高潮,即农民的私有土地转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经营,取消按土地股份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在此基础上,1958年,又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公社化初期,公社是基本的核算单位,土地归公社所有,1962年的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决议(即“人民公社六十条”),肯定了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同时调整人民公社的核算体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把土地所有权下放到生产权。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会会以后农村推行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制以前,除少数实行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外,农村土地都一直实行生产队所有的制度。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以后,土地使用权转到了农民手中,过去的集体经营变成了现在的农户私人经营。这一变化导致了在广大农村地区原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解体。于是,过去的“政社合一”即兼有行政单位和经济组织双重性质的人民公社就变成了单纯的行政单位--乡,而过去的生产大队变成了农民的社区自治组织--村,而原来的生产队则变成了村的组织部分--村民小组。这在《土地管理法》第8条中得到了体现。该法第8条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2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2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但是,现在的绝大多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不再是经济核算单位,不再具有组织生产和分配的功能。综观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过程,个人以为,土地入社,集体统一经营,没有改变土地私人所有权的性质,它类似于今天的公司法人制度中,个人投资到公司的财产,就成公司的资产,个人对公司享有股权,只要公司不解散清算,个人投资到公司的财产就永远是公司的财产。同样农民投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小队的土地,人民公社、生产大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队、小队不解体,也就永远归生产队、大队、或公社所有。可见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本质上没有根本改变土地私有的性质,只不过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同时加上农民集体所有有着浓厚的政治色彩,被人渐渐模糊与忘了,当然,在目前还认为这种集体所有属公有,也未不可,毕竞集体经济组织与个人是有不同的,但不要忽视这种公有与全民所有在本质上有根本的不同。现行土地权利制度特点1、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市场经济要求参与市场的主体地位一律平等。它不仅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有偿出让”,土地权利却因主体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