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混凝土轨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〇〇二年三月预应力混凝土轨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
1为了做好预应力混凝土轨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预应力混凝土轨枕产品的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预应力混凝土轨枕产品
3本细则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轨枕
4当产品标准、技术条件、部批图纸等修订时,本细则附件1、附件2应执行新版本相应的规定,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预应力混凝土轨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预应力混凝土轨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铁道部质检中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铁道部的领导下,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预应力混凝土轨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及其他有关发证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邮政编码:100081电话:路电493244934493040市电518493245184934451893040联系人:黄银霞2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预应力混凝土轨枕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