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依据,并在黑龙江招标投标网(www.hljztb.com)及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第二章评价程序第六条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统一安排在每年的下半年进行,年度内完成。各招标代理机构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评价申请报告,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申请材料并签署核查意见后,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价。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时,由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实施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第八条信用评价采取审查书面申请材料和抽查招标代理工程项目内业资料及现场考察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等方式进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表》并做出评价结论,评价结果将通过有关媒介进行公示。企业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信用评价部门提出申诉,申请重新复评。第三章评价内容第九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第十条企业的资格和素质指标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数量;(二)企业专职人员有关证明材料;(三)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四)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第十一条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一)代理项目履行招标备案情况;(二)各阶段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情况;(三)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第十二条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以及省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二)代理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业主评价意见情况;(三)履行依法缴纳税费情况;(四)招投标过程中争议及投诉处理情况。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此表可登陆黑龙江招标投标网www.hljztb.com下载);(二)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三)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书》;(四)企业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聘用证明、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当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缴费单据;聘用证明指经过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指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该招标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五)本年度招标代理的工程项目清单,每项代理工程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工程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工程的备案意见表;(六)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七)企业注册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的市场行为证明;(八)近一年内企业奖罚情况。上述材料除申请表(书面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单独成册外,其他材料应打印页码,编制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份)。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