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由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世界农业发展史表明,农村合作经济不仅构成了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发展所依赖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织基础,而且事实上已成为衡量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主要标志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现在提出了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最广泛发动农民主动参与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创新性地建立高效的农村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实现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突破性发展
目前在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这些组织大多数是在对旧体制内部修补性的改良的基础上产生的
其中,行业协会、农村基层组织、农技站、基层供销社都是政府基层组织,这种政府介入农村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环节的组织模式,由于沉重的“制度遗产”,再加上产权不清,组织机构不规范,法律责任不明确等情况,在组织农民进入市场,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面表现得并不得力,这些组织无论是在生产规模上、还是在经济组织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业主要投入中品种,资金、化肥、农药、种子以及产出的加工、购销领域等基本上被这些相关部门垄断了,而任何可以凭借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的部门都会坚持并加强原有制度
这些年政府增加投入的结果是:一方面投入大多数下达到有关部门,转变为部门利益和乡村基层负债的增加;所有的这些因素累加起来表现为这些政府基层组织创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难以完成我国农业与国内外大市场的对接并且农民的合理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而由于这些组织大多的组织形式也类似于以前“政社合一”的农业合作社组织模式,农民对此类组织的信任度、参与度还很低,特别是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还未形成气候的情况下,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并不多
所以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依靠在旧体制内部修补性的改良是很难实现真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