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的监督检查,使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规范化,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制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见附件一)的范围,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分存档用和悬挂用两种(其形式见附件二)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AR级、CR级和DR1-4级制造许可证由劳动部颁发(包括AR级、CR级和DR1-4级许可证中含BR级或DR5级的,下同);BR级和DR5级制造许可证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以下简称职安与锅炉局)备案
对AR5级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条件和审查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即失去制造资格,由发证机关注销原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制造单位条件第六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2.健全的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3.适应压力容器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4.满足生产要求的完好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和场地、厂房;5.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七条、为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规定,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建立健全的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
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应在企业法人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