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有计划、多渠道地筹集资金,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消防装备水平,保证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特殊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奖励
第七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与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