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的利益界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的利益界限一、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益主体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就内容而言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土地权利制度,二是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权利是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的一种,属于私法领域的范畴
现阶段,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具体形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土地管理则是国家对人们使用土地的控制、管理、监督行为,属于公法范畴
后者实际上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长远发展以及某种政策需要的考虑对土地权利的行使通过强制性的规定进行的限制
因此,我国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存在三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即所有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土地管理者(政府)
从理论上讲,这三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在宏观上是一致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自的出发点和行为动机不同,其利益在微观上是不一致的、甚至在有的情况下是冲突的
长期以来,不顾农民意愿占用土地、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屡禁不止,而且近些年呈愈演愈烈之势
大面积不断上升的土地违法案件,许多情形下就是以行使土地所有权或有些地方政府行使土地管理权的名义出现的
因此要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实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必须明确不同主体的利益界限
二、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承包方)的利益界限之所以划分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利益界限,主要是因为作为所有人代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的农民(户)之间存在不同的利益目标
作为土地所有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一定限度内的处分的权利
例如,在土地上兴建公共设施、根据人口调整土地、对承包方对土地的合理使用、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土地、承包期满后重新发包等
土地经营活动具体是由承包经营人进行的,因而土地的实际占有、使用是土地使用人
土地使用人从事经营活动,第1页共4页要进行一定的投入,并享有收益权,同时要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涉及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