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威丹麦瑞士流通商品考察报告为了解挪威、丹麦、瑞士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情况,学习借鉴其成功经验,推动我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年12月11日至24日派出考察团赴挪威、丹麦、瑞士对三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有关情况进行了为期14天的考察
考察团先后走访了挪威、丹麦和瑞士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检验机构,考察了三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和政策体系;政府部门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方面承担的职责及机构运行情况;政府实施商品质量监督中适用标准、抽查程序等技术问题;经销企业承担的商品质量责任;经销企业在商品入市、交易、退市中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国商品质量责任的法律体系挪威、丹麦和瑞士三个国家都十分重视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问题,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其中《产品质量法》是法律规范商品质量责任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
(一)挪威的产品质量法挪威于1988年12月颁布了《产品责任法》
依据该法的规定,生产者对其在营业、业务活动或与此类似的活动范围内生产的或投入流通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即生产者是商品质量第一责任人
生产者包括:产品制造者;任何在产品上或产品的包装上附以自己的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标志,从而表示产品为自己的产品的人;产品的销售者;因捕鱼、猎取野生动物或采集野生植物而得的未经加工的自然产品的销售者;从国外进口产品的进口者;进口产品的销售者
产品是指所有货物和动产包括自然产品和工业产品,原材料和制成品,也包括生产中所产生并投入流通的废料
挪威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的定义借鉴了海牙公约《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中对产品的定义,即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而不论是未加工还是加工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通过实地考察,我们发觉挪威政府之所以如此给产品下如此宽泛的定义,是因为挪威的经济活动,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