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宝安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行政过错发生,根据《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教育局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停止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
发布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实施行政管理
不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实施管理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层级监督、岗位责任、工作规程和其他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七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惩戒及其他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