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和谐企业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为切实做好和谐企业考核评价工作,确保和谐企业创建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和谐企业创建试点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08〕3号)和《关于转发市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08〕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评组织对申报和谐企业的考核验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镇乡(街道)、县(市)区(产业)和市本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组成考评组,进行考核验收
二、考评方式和谐企业的考核评价,采取书面(网上)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申报市级和谐企业的单位,先由各县(市)区(系统)进行实地检查评价,再由市和谐企业考评责任单位书面(网上)审核企业申报相关数据材料
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自评、各地各系统初评和市考评责任单位审评的情况,抽查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复评
三、考评标准市级和谐企业的考核评价标准,按照《宁波市和谐企业(社会责任)考核评价体系(试行)》执行
(一)评价指标体系各类指标及总分确定1、权重确定指标权重是根据各个指标在评价和谐企业中的重要程度确定,每个一级评价指标权重系数之和为1或100%
二级评价指标中每个指标的不同权重系数,表示该项指标在总分中所占的比重
2、评分目标值确定对于各类指标,国家有明确要求的,按国家要求确定目标值
国家没有明确要求的,则结合宁波市2005—2007年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指标的要求进行适度调整后确定
如果该项指标达到或者超出目标值则得满分,出现0及以下的则得0分;如果企业因行业性质没有对应指标考核要求的,则该项指标自然得满分
3、总分确定二级指标分值的确定:二级定量指标单项分值=(参评企业实际数值/目标值)×该项二级指标权数;二级半定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