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甘肃省定点屠宰厂(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为加强定点屠宰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执法人员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所称定点屠宰厂(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定点屠宰证》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专门用于屠宰动物的场所
三、监督检查须由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
四、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定点屠宰厂(场)是否具有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定点屠宰证》;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有转让、伪造或变更的行为;选址、布局、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消毒设备等防疫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定点屠宰场是否建立了入场查验、检疫申报、待宰巡查、同步检疫、检疫证明及畜禽标识回收、疫情报告与处置、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项制度是否上墙公示
3、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向定点屠宰厂(场)派驻与1屠宰量相适应的检疫监督人员
4、检查是否规范填写入场监督查验记录、待宰动物宰前检查记录、同步检疫记录及畜禽标识回收销毁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5、检查派驻定点屠宰厂(场)的检疫监督人员是否按检疫规程和检疫项目实施检疫,检疫操作是否到位;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6、检查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填写是否规范;动物产品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是否规范、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定点屠宰厂(场)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完备;能否正常运行;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规范、完整
8、核对入厂(场)屠宰动物数与检疫证明及畜禽标识回收数是否相符,检疫动物数是否与出证数相符;检出的病害动物数是否与无害化处理数相符
9、检查定点屠宰厂(场)消毒工作是否正常进行;消毒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