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人民政府文件海政发〔2010〕3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65号文件)的实施情况,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被拆迁人要求分户的,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分户面积以当时建房时各自享受的建房面积比例为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分户处理,但分户后一、二、三类区的被拆迁户补偿额不足5万元、四类区和其他地区不足4万元的不追加补足
(一)被拆迁人虽持有一本房产证,但与分户对象分别持有两本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具有两份建房批复
(二)被拆迁人虽持有一本房产证,一本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但在被拆迁房屋的建房批复中有分户对象的享受面积
本条款所称分户对象(双方),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的已婚子女、父母等,符合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单独宅基地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被拆迁人选择高层安置,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可享受下列优惠:(一)拆一还一部分价格下浮250元/平方米(框架800元-砖混550元)
(二)超拆一还一面积部分18平方米内享受优惠商品价,再超面积部分在商品价的基础上下浮200元/平方米
第四条夫妻离异后双方的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未分开单独登记的,均按一户(双方共有产权)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对房屋产权人已故的被拆迁房屋,按一户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