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理税收事项服务指南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办理对象: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2、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3、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4、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5、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6、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1、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2、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3、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办理税务登记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一)、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1、业务概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应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