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管理办公室办事程序和时限的工作计划一、拆迁信访处理高度重视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信访问题,认真处理好每一件来信来访
对已发生的信访案件,实行领导负责制,依法处理,限期解决,做到件件有着落;能够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的案件,切实做到依法解决对涉及人数多、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领导亲临现场做工作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点问题重点检查,并指定应急方案,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
二、拆迁复议拆迁当事人对拆迁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三、拆迁裁决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因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宜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2、拆迁主管部门收到裁决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裁决立案后3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方拆迁当事人
另一方拆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4、裁决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
5、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四、拆迁违法行为的查处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设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第1页共2页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3、拆迁人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处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