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主要内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2012年12月14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一、修改的主要内容《条例》在生育政策、综合治理、利益导向、技术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丰富和完善
共修改26条,删去1条,新增7条,从原来的五十一条增加到五十八条
(一)关于生育政策1、取消生育间隔期
在保持生育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取消了四年生育间隔期规定,删除第十三条,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自主决定再生育的时间,保护和尊重公民的权益
2、明确未婚生育、婚外生育的定义
针对社会上存在不领取结婚证违法生育的行为,规定“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
”3、明确单方少数民族夫妻适用少数民族生育政策的居住年限
比照现行《条例》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居住年限的要求,对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增设居住年限“满五年”的条件
4、取消壮族不享受少数民族照顾生育政策的规定
取消壮族不适用少数民族照顾生育政策的规定,体现少数民族的照顾性生育政策
(二)关于综合治理5、强化部门配合
为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统计、卫生、人力资源第1页共4页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相互通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6、破解取证难题
在对违法生育当事人查处过程中,由于相关部门和单位不配合提供出生、户籍等方面的材料,基层普遍存在着对违法生育事实认定难、实际收入确认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