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业务梳理与分析前言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
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银信合作业务监管规定梳理截至目前,监管部门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共出台了九项规定
(一)2008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主要内容如下:1
对地域范围、调整对象进行了规定
(1)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开展在中国境内
(2)银信合作中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等
银信合作方式(1)银信理财合作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
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10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
(2)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
信托公司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
信托公司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管理情况
(3)银行推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