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民爆行业从事安全评价、工程设计、质量检测、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生产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从事民爆行业中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相应的从业资质,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接受省级民爆物品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中介机构应及时将工商注册信息、负责人名单和资质的变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于每年七月底和一月底前将上一个半年度服务项目情况表(见附件1)和工作业绩汇总表(见附件2)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五条凡在民爆行业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除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在职人员中应有至少五名与民爆行业有关的专业人员;二、从事有关安全评价、工程设计的中介机构,应具有民爆行业相关业务的服务水平,并有总图、工艺、安全工程、机械、土建、电气及给排水等专业人员;三、从事有关安全评价、工程设计的中介机构,其技术、安全、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从业资质、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民爆行业十年以上工作经验;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从业资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民爆行业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技术、安全、质量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应参加民爆行业组织的有关培训,及时学习行业法规、政策,了解行业发展方向,并取得培训证书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在许可的资质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并向被服务单位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
承担服务项目时,应当依法与被服务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所出具报告、方案及结论负责
鼓励中介机构对民爆企业开展日常技术、安全的咨询服务
第七条工程设计机构应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开展建设项目的设计,采用现行标准和通过行业鉴定、验收的技术,涉及民爆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