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后认筹时代”的销售策略一、识认筹真面目认筹制度是一种来自于香港的房地产炒作方式
长久以来,认筹已经是房地产市场的一个惯例,有了这个筹,就代表了买家的认购诚意,这种诚意通常以交纳诚意金的方式来体现,一般情况下,买家需向开发商交纳一定数量的诚意金,即可获得“优先购买权”和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
在楼盘开售时,交纳诚意金的客户或按照先到先选的顺序或者按照认筹登记顺序选房,挑中房号后,再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之后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但如果买家抽不中自己的满意的房子,诚意金可退回
二、为何要认筹认筹只是房地产项目销售过程中的一个最初环节;通过公布和展示项目的部分信息,引起客户的购买兴趣,在客户交纳数量相对较少的资金的情况下,为客户保留项目正式入市时的购买资格和一定的优惠幅度;认筹只是房地产单位正式销售前的一个半保障性预售环节;为项目更好的销售,前期累积目标客户;通过收取诚意金,检验客户的购买诚意度;通过大量的收集客户资源,分析项目的市场定位以及客户定位是否准确,营销推广策略是否需要调整,营销推广重心是否需要调整
三、“认筹”三宗罪制造营造热卖假象:八成以上楼盘都采用了认筹、认购方式,认筹以后“蓄客”的时间短则数月,长则半年甚至一年,楼盘的认购量往往是推盘量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因而造成该楼盘供不应求的市场假象
变相融资:按照目前开发商的普遍做法,认筹金少则三五千,多则一两万,购房者以现金方式支付,由发展商出具收据,开发商占用认筹资金少则几百万元,多则几千万元,规避了国家财务制度对企业流动资金数额的约束,这实际上是发展商一种无偿占用消费者资金的“融资方式”,有非法融资的嫌疑
法律保护不足:与商品房预售或现房销售相比,认筹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多数未签协议,即使有协议,协议的内容也不受法律保护
认筹所形成的排号费不等同于定金,对开发商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如果开发商将预售的房屋卖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