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发布日期】2005-11-28【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8日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XX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年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并将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不再生育的二女户的养老储蓄金、农村计划生育手术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删除第十八条第(四)项:“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三、第二十条修改为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四、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或者女方28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第1页共3页应当在4年以上
”五、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为夫妻双方一次性办理养老保险或者养老金储蓄,所投金额不低于600元
”中的“养老保险或者”字样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两个女孩后采取绝育措施并领取《二女户父母光荣证》的,其子女在省内大学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具体奖励扶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八、删除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未达到本条例规定间隔期限再生育的
”九、在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