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绩效考核办法(试行)(2008年12月24日〔2008〕225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评价各子(分)公司主要工作和产权代表责任人绩效,建立以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安全生产、党建工作为保障的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提高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运行质量和效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公司法》和《省属国有独资和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产权经营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简称办法,下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
参股公司相关事宜可参照本办法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责任人分别为下列人员:(一)全资子公司为法人代表或授权管理的总经理;(二)集团公司领导兼任董事长的控股子公司,为由集团公司推荐或委派的专职或执行董事在经营层任职最高者;(三)设专职董事长的控股子公司为法人代表;(四)集团公司领导兼任董事长、未委派专职董事在经营层1任职的子公司,为由集团公司推荐、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聘任的经营层任职最高者;(五)分公司经营班子任职最高者
参股公司参照本条第(二)、(四)款
第四条各子(分)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精神,按照本企业制度规定的程序,建立涵盖专职或执行董事、经营层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
集团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应分别在任职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实施影响,按照法定程序推进任职公司综合绩效考核制度的建立并落实集团公司对产权代表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考核
第五条综合绩效考核应坚持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激励相挂钩,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依法考核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经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效率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