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台九十聞字第0六三四四四號函核定壹、前言電子商務雖提供消費者便利之購物環境,但也造成新的消費者保護問題,如交易安全、隱私權保護、網路詐欺及跨國界之消費爭議處理等
又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化、技術密集、快速變遷及匿名性之特性,以致所衍生之消費者保護議題,遠較其他交易型態複雜,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必須共同合作面對,為提供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與其他交易型態相同之保護,爰訂定本綱領
貳、目的本綱領之目的在確保交易公平,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消費者對電子商務之信心,促進電子商務健全發展,並提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準則
參、適用範圍本綱領適用於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電子商務
肆、名詞定義本綱領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電子商務:指透過電子網路所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或遞送等各項商業活動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伍、基本原則一、透明及有效之保護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所受之保護,不應低於其他交易型態中所受之保護
政府、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及消費者應共同合作,透過法令管制、業者自律、教育宣導、技術應用及國際合作等各項措施,達成前項目標
二、公平之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從事電子商務之企業經營者應尊重及維護消費者權利,並採行下列公平之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一)企業經營者不得進行欺騙、誤導、詐欺或不公平之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
(二)企業經營者之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不得使消費者遭受不合理風險之傷害
(三)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有關其企業本身、商品或服務之資訊,並應確保資訊之清楚、明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