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计XX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应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XX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
第三条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一名分管计划生育的副主任和一名计划生育专职人员,村民组配备一名宣传管理员,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从成立计划生育法制机构,区和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应配备相应的法制人员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建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负责病残儿、不育症、独女户父母病残的鉴定工作
鉴定人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各群众性的监督服务工作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在制定和执行有第1页共37页关政策时,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三章生育节制第十一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十二条符合《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第二胎条件要求生育的,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民结婚登记,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年龄证明以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