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河北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落实“河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评价目的通过对各级地方卫生、财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督导、考核,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加强政府对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管理,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二、考核评价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二)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考核的原则;(三)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绩效优先的原则;(五)坚持全面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评价内容(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
(二)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安排、到位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资金分配使用的合规性效益性等
(三)项目完成情况
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
(四)项目实施效果
城乡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善情况
四、考核评价(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评价标准
按照《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标准(试行)》(附后)进行考核评价
(三)评价方法
采取自评和互评相结合的评价方法,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