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獎勵民間綠建築改善示範作業要點內政部99
31台內營字第0990800800號令修正○○○一、為辦理行政院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以院臺建字第九八一一二八二號函核定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之獎勵民間建築物參與綠建築改善示範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已領得使用執照之下列建築物及其建築基地:(一)已立案之各級私立學校
(二)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建築物
(三)私有辦公類建築物
(四)已立案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三、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種類如下:(一)綠建築設計及改善獎勵
(二)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造評估
四、每一綠建築設計及改善獎勵申請案,依據申請人所提改善計畫工程經費核給獎勵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該建築物綠建築改善工程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最低申請獎勵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前項申請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獎勵:(一)綠建材使用率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
(二)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其雨水貯留利用率達百分之八以上
(三)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第一項工程經費得包含設計監造、硬體建設及展示設施架設費用
但不包括後續維護費用
五、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造評估申請案經審查同意者,由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委託單位免費提供諮詢、輔導及診斷評估等服務
六、申請案件應依下列期限備妥申請書(附件一、附件二)及相關文件、圖說向本署委託單位提出申請:(一)綠建築設計及改善獎勵:九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以前
(二)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造評估: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
1前項第一款申請案經審核同意獎勵者,應依核定內容及期限完成竣工驗收
七、申請案件依下列改善項目給予獎勵或診斷評估:(一)建築生態保護
(二)建築節約能源
(三)建築廢棄物減量
(四)建築室內健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