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甘肃省档案条例(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甘肃省档案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档案条例》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2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1页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和保管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依法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