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第一节房产税法房产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房产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房产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
一、房产税基本原理(一)房产税的概念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在我国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始于周代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把房产税列为全国开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1973年进行税制改革,在简化税制的原则下,把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了工商税,但保留城市房地产税这一税种,只对居民个人和房产管理部门以及外侨的房屋继续征收
1984年进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重新恢复对房产征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先后制定了施行细则
至此,房产税又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二)房产税的特点1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财产税按征收方式分类,可分为一般财产税与个别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也称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财产综合课征的税收
个别财产税,也称特种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的土地、房屋、资本或其他财产分别课征的税收
我国现行房产税属于个别财产税
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涉及农村
农村的房屋,大部分是农民居住用房,为了不增加农民负担,对农村的房屋没有纳入征税范围
另外,对某些拥有房屋但自身没有纳税能力的单位,如国家拨付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国防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税法也通过免税的方式将这类房屋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因为这些单位本身没有经营收入,若对其征税,就要相应增加财政拨款,征税也就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