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5页护理人员应知应会手册第一部分政策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由国务院颁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护士的基本职责: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时限: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收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主业资格考试办法制定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
护士权利:1
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接收执业健康监护的权利
患职业病的,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
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
护士的义务:1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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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