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试行)的通知渝人仲裁委〔200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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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李华友89077276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举证权利,根据《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渝高法〔2004〕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事争议仲裁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7种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我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就人事争议案件本身的举证及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其他的调查举证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第四条申请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附有符合仲裁请求条件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关当事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在人事聘任(用)合同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