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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试行)》doc-wwwcq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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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试行)的通知渝人仲裁委〔200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联系人及电话:李华友89077276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举证权利,根据《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高法〔2004〕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事争议仲裁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7种。第三条本规则适用我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就人事争议案件本身的举证及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其他的调查举证不适用本规则。第二章当事人举证第四条申请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附有符合仲裁请求条件的证据材料。第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关当事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第八条在人事聘任(用)合同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聘、解聘(辞职、辞退)决定和在履行聘任(用)合同过程中引发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第九条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依照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十条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理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经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第十一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或复制品。提供复制件或复制品的,应当说明出处,并加盖单位印章;是个人提供的,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或原物,确需保留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后,由提供人在复制件或复制品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三条当事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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