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试行)的通知 渝人仲裁委〔2024〕2 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联系人及电话: 李华友 89077276 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举证权利,根据《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高法〔2024〕58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事争议仲裁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7 种。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我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就人事争议案件本身的举证及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其他的调查举证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当事人举证 第四条 申请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附有符合仲裁请求条件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 第七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关当事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在人事聘任(用)合同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聘、解聘(辞职、辞退)决定和在履行聘任(用)合同过程中引发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依照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条 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