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综合监督管理子系统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登记事项监督管理业务部分规范、高效运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登记事项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企业监管)工作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实行辖区监管责任制
第三条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重点行业企业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管措施要求,以动态巡查为方式,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条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为平台,设置企业监管基础数据,录入日常企业监管信息,建立完善企业监管数据库,留存企业监管痕迹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管辖范围内承担企业监管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下级企业监管机关在上级企业监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企业监管工作
第七条实施新办企业复查、日常监管、年检验照、无照经营管理、各类专项整治、涉案检查、案后回访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需应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监管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管系统)
第三章操作规范第一节监管初始设置第八条监管初始设置主要包括监管小组、监管片区的设置和调整
第九条监管小组设置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应按照科学设置、合理调配、简洁高效的原则,在企业监管系统中利用“增加”和“删除”功能设置监管小组
每个监管小组应不少于二人,并指定组长;一个监管小组可监管多个片区,每个监管小组对所辖监管对象数量必须明晰
为了操作的方便性和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尽量不要把同一个监管人员配置到多个监管小组
监管小组名称应统一设置:即局简称+工商所(或内设机构)简称+第*巡查小组
第十条监管片区设置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应在企业监管系统中,利用“增加”、“停用”和“合并”功能设置监管片区
监管片区应按行政区域或市场布局设置(个别专业性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按行业或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