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年限不满调离时超收费用应退回案案情原告:陈黎琼,女,35岁,建阳市立医院护士
原告:李峰,女,39岁,福建省司法厅干部
被告:建阳市立医院
原告陈黎琼于1986年12月调入被告建阳市立医院工作
1988年9月由被告送往福建省医学院高级护士专业学习3年
学习之前,原、被告签订了外出深造合同书,约定原告学习期间工资待遇由院方按国家规定发给,学习费用由院方承担,原告学习期满后应在被告单位服务6年
1991年7月原告学习毕业
回被告单位工作4年零5个月时,由于原告陈黎琼丈夫在南平市工作,婚后夫妻分居两地,陈黎琼要求调动
经商调,南平市中医院要求陈黎琼于1995年11月30日前报到
原告李峰原系被告建阳市立医院内科副护士长
1993年4月由建阳市立医院送其到省立医院进修麻醉护师1年
进修前,李峰与被告签订了外出进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进修期满后,回被告建阳市立医院服务10年不外调
在此之前,李峰向被告出具了保证书,保证进修后10年不外调
1994年4月,李峰进修结业,回被告单位工作
因李峰的丈夫在福州工作,李峰要求调动
经商调,福建省司法厅要求李峰于1995年3月15日前报到
被告建阳市立医院根据本单位1994年9月10日制定的《关于外出学习或进修人员的有关规定》第4条规定,要求原告陈黎琼、李峰支付学习、进修期间院方为其支付的学习费用、工资、奖金、福利等
陈黎琼为7594
47元,其中工资3811
9元、福利费30元、学习费2000元,另加收费用的30%计1752
57元;李峰为7353
42元,其中工资、福利为4056
90元,学习费及进修期间的差旅费、伙食、夜餐补贴等1848元,另加收费用的30%计1448
原告陈黎琼、李峰分别支付上述费用后,调离被告单位
1996年12月,陈黎琼、李峰向建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建阳市立医院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