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冲还贷业务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是指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偿还贷款的过程中,使用借款人(对冲还贷人)及配偶(共同对冲还贷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冲抵部分或全部月还款额的操作方式
为规范对冲还贷业务操作,特制定相关规定如下
一、申请条件(1)对冲还贷人公积金缴存正常,且申请前三个月无停缴记录
(2)对冲还贷人申请时公积金帐户余额不低于其每月还贷金额的6倍
(3)对冲还贷人申请时须正常还款一期以上,且剩余还贷期限在12期以上
(4)对冲还贷人在申请时无逾期欠款,且一年内无三期以上逾期记录
(5)对冲还贷人的还款方式必须为银行代扣方式(单位代扣客户须转为银行代扣客户方可办理)
二、对冲还贷的方式对冲还贷业务采取逐月还款法
即每月在规定时间直接从对冲还贷人(先冲抵借款人,再冲抵配偶)公积金帐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办法
如对冲还贷人公积金帐户余额(在对冲期间住房公积金帐户需保留100元垫底资金)小于月应还贷额,则差额部分由中心从借款人银行还贷帐户中扣划;若银行还贷帐户金额亦不足差额部分,则本月不能对冲,当月按逾期处理
三、办理时间每月的5号至15号正常营业时间办理对冲还贷业务手续
四、对冲还贷的申请对冲还贷人带好借款合同、身份证、婚姻证明、《对冲还贷申请审批表》(中心营业厅领取或中心网站下载)等资料,到中心营业厅办理
《对冲还贷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中心、担保公司、对冲还贷人各执一份
对冲还贷申请自办理并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当月生效执行
五、对冲还贷的变更对冲还贷人在委托期内,可向中心提出申请进行变更,并签订《对冲还贷变更申请审批表》,申请变更自办理后当月生效执行
所有变更中主对冲还贷人不得变更,每次办理对冲还贷方式的变更必须在原申请满一年以后
对冲还贷的变更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1)共同对冲还贷人的增加对冲还贷人带好借款合同、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