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制,保障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是指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的工作机构(简称评估机构,下同)依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行业和本市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评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获准进入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评估的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是指评估机构的集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机构)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是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建筑节能办)是负责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
第五条(评估项目)浦东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一)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不包含2000和2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二)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拟参加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的项目;(四)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需要评估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评估内容)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的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本市和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二)项目的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三)能源种类的合理选择、配置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