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种子生产许可证(代码:16A01)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种子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一)实施主体:海门市农业局;(二)办理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三)联系方式:电话:82105665(传真:82263212,电子信箱:hmnljjyp@163
com)实施条件或标准(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量:无数量限制办理程序:(一)生产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的,申请人向市农业局提出种子生产许可申请
(二)种子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同时移交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审查办理
政策法规科经现场勘查后完成材料审查,拟定是否向上级转报或准予行政许可意见
准予行政许可的,报局领导决定
办理期限:自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之日起,种子生产许可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由市农业局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五)种子仓储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已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不再提供2-5项材料;(六)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八)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