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双语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学校的民主与法制化建设,切实保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的法律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认为学校各职能机构及教职人员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向学校受理申诉的机构提出申请,相关机构受理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受理申诉的机构依本制度履行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生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维权委员会,是学校受理申诉的机构
第五条学生维权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二)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三)向有关的机构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四)做好被申诉的学校相关机构及人员与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的调解工作;(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于提出的申诉请求给予合理答复解释、处理;(六)对学校相关职能机构及教职人员进行监督,及时制止相关机构和人员侵范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七)保障学生权益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学生维权委员会由校长室、教务处、政教处、学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若干人组成
第七条学生维权委员会成员应遵纪守法,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申诉范围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依照本制度向学生维权委员会提出申诉:(一)认为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二)认为学生个性、特长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三)认为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四)认为学生健康权受到侵害的;(五)认为学生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六)认为